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同时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不能确定明准的被告;再者就是本院没有管辖此案件的管辖权;这些不会进行受理的。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能性有哪些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
1、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分居两地怎么起诉离婚
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具体来说: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后,原告应当向该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明以及证据材料,待法院立案受理。
三、起诉离婚第二次有效吗?
第二次起诉离婚有时间限制,是六个月以后。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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