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中山市辖区内因城镇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签名盖章2.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1.核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编制单位签章。
地形图符合规定比例要求,并有编制单位签章。
申请人签名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申请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人帐号。根据办事需要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同时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
收到网上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到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还可结合实际需要采取技术审查等其他方式进行。审查结果须经市政府批准,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
办结后,按约定的方式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时还须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经审查,申请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方式进行,还可结合实际需要采取技术审查等其他方式进行。审查结果须经市政府批准,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
办结后,按约定的方式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大厅水务局B41、42窗口(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者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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