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规定有哪些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有义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一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可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以先期开发区域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以下规定配置:
(1)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2)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流程
(一)成立条件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2、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二)成立的程序
1、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3、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相关职责。
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5、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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