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的工作,以及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等人事任免等。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职权。其中,立法权是其中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宪法》、《民法典》、《刑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确保其符合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发展需要。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这是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这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职责。
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需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这些职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需要,是保障国家主权、安全、稳定和繁荣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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