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1:06:18 242 人看过

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以下证据,具体为:

1、合同及相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及报告;

5、保管人未按规定收货的证明;

6、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7、暂存期间损失费用的证明;

8、货物验收不当或过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9、因储存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损坏和货物损坏的证明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间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的合同。

三、仓储合同有何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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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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