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和解条件案件,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怎样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08:42:25 242 人看过

1、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

1、人民调解员将参加刑事和解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向他们宣布刑事和解程序正式开始。人民调解员首先说明本次刑事和解要进行的程序以及和解要达到的目的,一般主要是各方表达犯罪侵害的情况,讨论如何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事项。其次,调解员要查明和确信所有参加刑事和解的人都是完全出于自愿的。

2、和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进行的环节是加害人承认犯罪。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使加害人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给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有权利询问与犯罪事件有关的问题。

(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

(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应当对整个和解过程的进行及各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并建议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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