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16:02:58 356 人看过

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劳动合同的必备版权法款为

(一)至

(九)。对于“约定试用期”,此法中用的是“可以”,只是提出一种建议,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一、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条款,试用期条款具体是怎样定义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的性质是约定条款。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的,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用约定试用期,但双方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试用期是有期限限制的,不能超过法定的期限。因此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的性质是一种约定条款,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签订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试用期,也可以选择不约定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约定违约赔偿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9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其中并没有经济赔偿责任条款,因此这种条款属于选择条款,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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