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正向混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混淆,即考虑在后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混淆,使消费者将在后商标的使用人的商品误认为源于在先商标的使用人。所谓商标反向混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混淆(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其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
换句话说,如果某个大公司(知名度较高的公司)使用了与某个小公司(知名度较低的公司)的商标,即使是小公司在先使用的,但是经过大公司的广告宣传之后,消费者会反过来认为是大公司的商标,或把小公司认为是大公司的子公司,或存在某种联系。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小公司明明是商标的在先使用者,但是却不能自主使用其商标。因为大多数消费者一开始接触到商标来源于大公司,这就构成了商标反向混淆。
律师补充:
反向混淆旨在保护弱小的商标权人,防止其被资本雄厚的大企业利用商标反向混淆的形式,割裂其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稳定认识,以及剥夺其进一步拓展市场的能力和空间。
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在被诉标识知名度高于权利商标的情况下,也应适用与正向混淆基本相同的评判规则,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对于显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标,应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否则就可能导致显著越低、知名度越小的商标越容易构成反向混淆,越容易获得法律保护的后果,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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