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04:21 429 人看过

(1)《合伙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应由两至五十名合伙人设立。我们认为,将有限合伙人的数量限制在50人以下是不适当的。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越多,有限合伙企业筹集的资金越多,能够满足合伙企业大量资金的需要。此外,合伙人越多,合伙企业的资本担保和个人信用担保越强,往往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是,同时,应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必须有适当的比例限制。假设a、B、C、D和e共同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四个是有限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没有最低资本要求,a、B、C和D可以通过少数股东出资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e是普通合伙人。那么,当合伙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时,a、B、C、d只承担有限责任,出资额很小,e则承担无限责任。如果e恶意逃债,债权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的数量越多,债权人就越容易实现其债权。因此,可以适当指定普通合伙人人数的比例。例如,要求有限合伙人的最低人数为3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的人数应超过合伙人人数的2/3。(II)主体范围:扩大或缩小有限合伙是人力资本和资本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类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为企业提供资本信用基础,普通合伙人以个人信用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有限合伙制的初衷是通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避免和减少公司治理实践中管理者的共同道德风险。但是,由于我国《合伙法》对普通合伙人的条件不完备,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新合伙法》第3条规定了普通合伙人的限制条件,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在这方面,一些人质疑所有商业形式都应该被允许成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在草率地让国有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不仅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的不稳定,还会导致腐败等非市场因素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关于有限合伙的主体范围,不应扩大,而应严格限制。

新《合伙法》第3条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同时,新《合伙法》引入了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假设投资者不是自然人,而是以成立“壳牌”公司或其他“壳牌”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将其视为普通合伙人,甚至是合伙企业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那么当合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护伞,有效规避法定的无限连带责任,不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这不仅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投资者打算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或者风险投资机构打算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投资本项目,则应要求经营者作为自然人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而不是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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