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最高检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规定”提出,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规定”还明确了三种启动异地审查的方式: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规定”还要求,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上述“指令异地审查”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以及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
一、申诉的种类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申诉案件是法律赋予大家的合法权利,大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诉,异地审查涉及的内容相对比较多,大家也要根据规定进行,确保申诉的规定,确保审查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保障大家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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