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包括: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结婚;再婚后期间不得生育子女;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及时过户;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为自愿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包括:
1.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结婚;
2.再婚后期间不得生育子女;
3.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及时过户;
5.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为自愿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离 婚 协 议 中 哪 些 约 定 是 无 效 的 ?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应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而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因此,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抚养费并非一定无效。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包括: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结婚、再婚后期间不得生育子女、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及时过户、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为自愿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应的,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而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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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被视为无效?江苏在线咨询 2024-11-08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以上这些情形均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