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勇志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0:53 199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260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勇志,(别名汪勇智),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田县石桥铺镇四口塘村四组,2002年11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勇志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3月17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17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勇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1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汪勇志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市场梅园大道千马服装店门前,乘被害人周某某避让汽车之机,走到周的身后用力将周某某戴在颈上的一条金项链(价值1332.38元)拉断抢走并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案发后,未能起回赃物。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上诉人的笔录,证实2003年7月19日晚被上诉人抢去其戴在颈上的金项链的情况;

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上诉人的笔录,证实抓获正在逃跑的有抢金项链嫌疑的上诉人的经过情况,后一女事主过来指证上诉人就是抢其金项链的人;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听到一女子大声喊有人抢东西,后其见该女子追赶一穿灰黑色短袖衣服男子的情况;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其见到一名穿灰色短袖衣服的男子从其店门前跑过,后有一女子追了过来,之后其见到有治安队员抓住一男子,经该女子指证就是抢其金项链的人;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6、赃物去向说明;

7、现场勘查记录;

8、被害人周某某的伤痕照片;

9、赃物估价证明;

10、痕迹鉴定书,证实署名为“汪勇智”的十指指印与被告人汪勇志的指印为同一;

11、被告人汪勇志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汪勇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勇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汪勇志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汪勇志实施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汪勇志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能证实上诉人汪勇志实施抢夺罪的证据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上诉人的笔录、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上诉人的笔录、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赃物去向说明、现场勘查记录、被害人周某某的伤痕照片、赃物估价证明、痕迹鉴定书等。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勇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上诉人汪勇志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国才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胡志强等五人抢夺、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强,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抢夺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谢小冲,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抢夺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岳冰冰,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明亮,男,1990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
    2023-06-11
    117人看过
  • 徐志勇故意杀人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志勇,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和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长塘镇黄沙管理区新村下头队。因本案于200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羁押日),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峰、彭周,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起一诉[20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勇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勇及其辩护人郭峰、彭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志勇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松岗街二巷157号201房内,与妻子黄冬兰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
    2023-06-11
    418人看过
  • 汪红霞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红霞(曾用名汪婷婷),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官牌夹九瑞路7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红霞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红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汪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2月5日至9日,被告人汪红霞在接待台湾人赖俊廷期间,看到赖俊廷身上有美元及人民币,遂产生抢劫念头。2月8日,被告人汪红霞以其名义帮赖俊廷办理入住海口市义龙路的龙城大厦403房的登记手续,2
    2023-06-11
    121人看过
  • 陈银勇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6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银勇,男,20岁(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浙江省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里一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银勇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晓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银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银勇伙同曹东旭、付志勇(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丰台区木樨园永南医院附近一胡同内,持刀、棍抢劫一男子人民币10元。2006年7月1
    2023-06-11
    329人看过
  • 谢绍勇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10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绍勇,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绍勇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谢绍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谢绍勇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弹簧刀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三营门地区欲进行抢劫,后因未找到目标而未得逞,后被告人谢绍勇伙同他人欲盗窃丰台区东高地万源书店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绍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信全、刘权意
    2023-06-11
    107人看过
  • 旷波、李鹏、汪曦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68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旷波,男,1987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6日被重庆永川警方抓获并被临时羁押,8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鹏,男,198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曦,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
    2023-06-11
    77人看过
  • 林建军、汪玉荣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军,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南洋村。辩护人胡卫兵,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玉荣,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霍邱县邵岗乡罗圩村。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军、汪玉荣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小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军、汪玉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日9时许,被
    2023-06-11
    365人看过
  • 简正勇、张敬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正勇,又名简小勇,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纳雍县老凹坝乡何家院村2组。被告人张敬,又名张小春、张进,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纳雍县老凹坝乡唐加坝村。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政、被告人简正勇、张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等人在张学亮(已判)纠集
    2023-06-11
    499人看过
  • 马智勇、蒋涛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9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智勇,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高登成,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智勇、蒋涛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智勇、被告人蒋涛及其辩护人高登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11
    187人看过
  • 唐志文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4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志文,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永县潇浦镇白塔脚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志文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志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1月6日11时许,被害人陈雄新乘坐的一辆公交中巴车(广州-肇庆,粤H01102)途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路段时,坐在陈身旁的被告人唐志文趁陈不备,偷去陈挂在腰间的一部银白色的三星牌609型手机(价值人
    2023-06-11
    165人看过
  • 汪某某犯抢劫罪
    有期徒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代理检察员夏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于2009年11月30日19时许,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市闸北区场中路少年村路路口,拦乘被害人虞某某驾驶的大众出租车至闸北区万安路张贵桥东路26号附近时,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当场劫走被害人虞某某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天翼牌SCHB189型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又于次日凌晨
    2023-06-11
    463人看过
  • 毛勇全、陶福财抢劫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高新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勇全,曾用名毛勇权,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511027197209302177、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5组12号。199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0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陶福财,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511027197507022173、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5组31号。1997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7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
    2023-06-11
    467人看过
  • 王占勇、李云峰抢劫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7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占勇,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河镇南关村320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云峰,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五堡乡五堡村。因本案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200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3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勇、李云峰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占勇、李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12日21
    2023-06-11
    347人看过
  • 罗安志抢劫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安志,男,1973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25197304083475,汉族,重庆江津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津市石蟆镇关溪村2组。因本案于2006年10月30日被重庆江津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安志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虹、被告人罗安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5日晚,何秀能(已判刑)因琐事与黄彩春弟产生矛盾,故纠集被告人罗安志及王奎(另案处理)携砖刀到路桥区石浜村黄彩春暂住处,找黄的弟弟报复,在要求黄打电话给其弟弟遭
    2023-06-11
    27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如何定刑抢夺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怎样区分抢劫案件与抢夺案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02
      一、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哪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