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提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22:12:46 252 人看过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一、劳动仲裁成功几率大吗

一般从历年遇到的劳动案件和人社部统计来看,劳动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一般超过80%。

有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劳动者胜诉率可以超过95%。

劳动者败诉的案件,主要是证据不足或者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1、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予受理范围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7)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8)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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