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二、行政诉讼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行政诉讼必须提供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
我国行政诉讼有判决类型有: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n(一)书证;\n(二)物证;\n(三)视听资料;\n(四)电子数据;\n(五)证人证言;\n(六)当事人的陈述;\n(七)鉴定意见;\n(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n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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