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事属无证驾驶
2013年1月11日下午4时左右,陈某下班后独自一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到同事毛某请求搭便车,陈某欣然同意。不料,当陈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毛某至白云区石庆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遇肖某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往南行驶,由于肖某忽视驾驶安全和陈某无证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毛某、陈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陈某和肖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3年4月,司法鉴定所作出意见书,鉴定毛某因交通事故致第7、第8和第9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鉴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毛某认为,自己造成伤残责任应由同事陈某以及客车司机肖某承担,故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要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车主搭人没收车费
庭审中,陈某辩称是毛某自行要求搭乘其摩托车,且基于双方是同事关系,他没有收取任何车费,对此毛某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造成毛某的损失,肖某和陈某依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肖某驾驶的小客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发于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肖某的过错程度与陈某分别承担50%赔偿责任。
陈某基于同事关系好意搭载毛某,并无收取其车费,判决时考虑善良风俗,相应减轻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白云区法院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毛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12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毛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余元,陈某赔偿毛某31000余元。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判断陈某是否构成侵权时,要不要考虑情谊因素。此外,在责任分配时,考虑陈某的情谊因素是否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具体分析来看,陈某实施的是情谊行为的一种,他基于好意搭载了同事毛某,而毛某应该预计到陈某无证驾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还是选择搭乘了陈某的摩托车。再者,陈某也是受害人,他同样遭受了相应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同时还要承担对毛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原则,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陈某应当承担50%的责任基础上酌定减轻其责任,由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较为合适的。
法官指出,本案中,毛某对陈某的情谊行为予以认可,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情谊行为人否认对方情谊行为的情形。此时,法官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属于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人证言或有说服力的证据,情谊行为侵权人较难举证自己的侵权是基于情谊行为。
为此,法官建议:一方面,助人为乐还是要尽到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情谊接受人不能因为对方侵权而一味要求高额赔偿,因为这不利于社会道德风气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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