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目的来看,其一是进行特殊预防,通过对交通肇事者适用刑罚,对其进行惩罚改造,预防其重新犯罪。其二,是一般预防,通过对交通肇事者适用刑罚来威慑、儆戒潜在的肇事者,防止类似的情况发生。对于主观方面为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言,笔者认为其目的更偏重于一般预防的实现。交通肇事罪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肇事者的主观过错只能为过失,被公认为犯罪“过失之王”,肇事者的主观恶性不大,只要其自身能够认清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罪表现,主动并积极的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大多数都能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该罪的此种特点也就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提供了适用的土壤。换言之,在交通肇事罪领域内的运用与刑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则并无矛盾之处。
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应该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的过程中,肇事者和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就肇事给他们带来的影响选择双方认可的方案来弥补罚罪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就刑事责任处理的意见向司法机关进行反映。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处罚。这样被害人就可以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抚慰,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对交通肇事罪处理的尴尬。刑事和解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双方当事人直接的交谈,最大限度的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心灵上的慰藉及经济上的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在挽救肇事者的同时,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一般来讲,交通肇事犯罪后,肇事者被绳之以法,失去人身自由,也同时失去了赔偿受害人的机会。而受害人或其家属也因此独自承受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却时常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不符。之所以把交通肇事这种过失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更多的是为了预防麻痹大意、违章驾驶,进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因此,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很小,又想积极主动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来“赎罪”的肇事者来讲,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足以达到交通肇事罪一般预防的目的,而且对于受害人或其家属来讲,获得经济补偿是他们所需要的,也是平复他们心理伤痛的最佳方法。因此,有条件的在交通肇事犯罪上实行“刑事和解”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交通肇事罪中刑事和解适用于哪几种情况下
因此笔者建议,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的运用中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轻刑情况下。《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档次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次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致使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数额巨大的,或者符合“重大事故”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发生以后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的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第三个档次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和解制度一般适用于第一个档次的情形下。
第二,肇事者认罪。这是刑事和解的前提,代表着肇事者对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的伤害有了充分的认识,为其能够得到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提供了可能。
第三,双方当事人自愿。无论是被害人或其家属还是肇事者均必须是自愿参加到这一程序中,不能存在强迫、胁迫或诱骗等情形。肇事者必须是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表示歉意,被害人或其亲属也是自愿的接受对话形式从而放弃对肇事者的追究,没有外力施压或强迫。即便是双方当事人在对话的过程中反悔了,他们也可以随时终止这一程序,并且这不是以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对肇事者加重处罚的理由。
只有这样刑事和解才能发挥其积极的影响。第四,司法机关的介入。刑事和解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其整个程序也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有刑事和解必要才得以启动,因此司法机关的介入是必要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所扮演的角色只能是政策的解读者和解结果的确认者,而不是谈判者。和解的达成主要还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第四,刑事和解并不单纯的免除对肇事者的最终处罚,其不等同于拿钱“赎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运用,不免让人有这样的疑问:该制度是专为富人制定的,富有的肇事者只要是给了钱就会免去法律的追究,撞了也是白撞,这样的理解是有失偏颇的。如笔者在前文所述,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只是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处罚。也就意味着刑事和解的成功并不能完全排除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要接受刑法的任何处罚。
因为罪行法定原则告诉我们,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因此,即便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但是并不能就此抵消肇事者的所有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双方达成和解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情节较重的,刑事和解的达成只能在对肇事者的量刑上予以参考,如,作出定罪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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