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抚恤对象
办理条件
一、定期抚恤的对象:在农村的: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含失踪军人,下同)的父母、配偶及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遗属;
2、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抚养军人长大的其他遗属;
3、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
4、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共同生活,无经济来源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
5、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残疾子女;
6、孤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的改嫁妻;
在城市的:
1、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遗属;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
3、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共同生活、无经济生活来源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
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残疾子女;
5、孤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的改嫁妻。
办理程序
一、定期抚恤:
1、申请。由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对象,写出申请报告,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
2、审查。乡、镇(街道)民政所依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条件,即填写申请表,以正式文件报告县、市民政局审核;
3、审核。每年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享受定期抚恤对象人数进行审核,核准后上报市民政局,再报省民政厅;
4、领取。凡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对象,由县级民政局填写《领取证内注明时间、经手人和领取金额。
二、定期定量补助:
1、申请。由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对象,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证明本人入伍时间、在何部队任职情况和复员退伍时间,并附复员退伍证等原始证明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
2、审查。乡、镇(街道)民政所依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即填写申请表,报告县、市民政局审核。
3、审核。每年县级民政局应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人数进行审核,核准后上报市民政局,再报省民政厅;
4、领取。凡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领取证,由持证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按期领取定期定量补助金,并在《领取证内注明时间、经手人和领取金额。
三、一次性抚恤:享受一次性抚恤的对象凭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或部队团以上单位颁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并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四、残疾抚恤:残疾军人退役后,凭部队发给的《残疾军人证,到安置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其他享受伤残抚恤的对象凭省民政厅发给的《伤残抚恤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县级民政局核准登记后,发给《领取证,由此证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按期领取伤残补助金,并在《领取证内注明时间、经手人和领取金额。
办理时限
1、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金,农村按每季度第一个月发放,城镇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农村按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第一个月发放,城镇按月发放。
2、领取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局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局应凭《定期抚恤金领取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和《伤残抚恤金领取证以第二年的1月起按规定负责发放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
3、领取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人员死亡时,除发给死亡时应领取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外,另增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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