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收到地方各级检察院司法协助材料后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2 10:50:54 109 人看过

1、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后,应当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有关条约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

(1)对符合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对外联系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2)不是对外联系机关的,应当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请求。

(3)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提出请求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要求其补充、修正。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五条

一、刑事司法协助方式有哪些

1、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以及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司法外文书。

2、委托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当事人、嫌疑犯、罪犯,调查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及履历情况,进行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委托搜查和查封财产等等。

3、协助侦查案件和通缉通报。国际刑警组织在这一活动中往往起着极为重要的协调作用。

4、移交赃款赃物或者扣押品等。

5、引渡。即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和判刑的人,根据该国请求,移交给改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由所在国转交给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管辖审判的移交。

6、诉讼移转管辖。即一国司法当局接受另一国委托或者请求,依照本国法律受理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形式。它主要是为减少外交阻滞带来的投入、更好地惩罚和教育罪犯,由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将有关案件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转交给实际控制人犯的非犯罪地国或者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管辖审判的移转。

7、对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8、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转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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