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业主权利的行使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1 11:30:21 259 人看过

住公租房能行使部分业主的权利,但公租房不能进行买卖,只能进行租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是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住公租房能行使部分业主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是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公租房不能进行买卖,只能进行租赁,也就是说承租人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公 租 房 的 租 赁 权 利 与 业 主 权 利

公租房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给低收入家庭或租户的一种租赁住房形式。在这种租赁关系中,公租房的租赁权利与业主权利是有一定区别的。

首先,公租房的租赁权利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设立的,而非由私人所有者。这意味着公租房的租赁权利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业主权利则是指业主在私人住宅上的权利,例如拥有房屋、决定租赁或出售等。

其次,公租房的租赁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这是因为公租房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保障。而业主权利则是指业主在房屋上的权利,例如决定租赁价格、拒绝租赁等。

最后,公租房的租赁期限通常较长,这是为了保障租赁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业主权利则是指业主在房屋上的权利,例如决定租赁期限、续租等。

综上所述,公租房的租赁权利与业主权利在性质、法律效力、实现方式和保障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虽然公租房的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方面可能与市场价格和租赁期限有所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公租房的租赁权利和业主权利的合法性。

公租房的租赁权利与业主权利在性质、法律效力、实现方式和保障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虽然公租房的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方面可能与市场价格和租赁期限有所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公租房的租赁权利和业主权利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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