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107号(节选)
关于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征税问题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市、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省级:130元;厅级240元;处级180元;科级130元;科以下80元。
解析:我省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和“市、县机关工作人员”的通信费补贴作出了明确规定(看发上文件)。现在看,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按此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肯定不征个人所税。
机关的事业(全额拨款)单位人员是否比照——答案是:可以比照;
事业(差额拨款)单位人员是否比照——答案是:也可以比照;
事业(自收自支)单位人员是否比照——答案是:不可以比照;
企业人员发放通信费补贴是否比照——答案是:不可以比照;
(我说了不算——只能让所属税务机关判定,如果纳税人需要“叫真”,可通过基层局反映)
企业不要采取发放形式给通信费补贴,只要是报销通信费。性质就不一样了,吉地税发〔2009〕51号第7条: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规定:“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从这个文件分析:通通讯费是一种企业生产经营的费用,是在管理费列支的,所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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