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一场大风将路边的广告牌刮倒,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刘滨停放的的奔驰车上,为讨要162278元的修车费,刘滨将广告牌的所有人及设计、安装公司告到了法院。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广告牌的所有人及设计安装人全都负有管理和维修义务,共同赔偿奔驰车主车辆损失修复费1622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评估鉴定费。
2003年8月5日晚,哈尔滨某公司经理刘滨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在马家沟河边的一个收费停车场内后,便到附近办事去了。两个小时后,等他再回到车旁时,眼前的情景不禁让他惊得目瞪口呆。两个小时前还好好的奔驰车,现在已经是面目全非。一个巨大的广告牌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他新买的奔驰车上。
经过调查,这块广告牌归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所有,是前不久刚刚由某装饰工程公司设计安装的。由于8月5日晚上哈尔滨突然狂风大作,广告牌经不住狂风的吹打,突然倒塌,正好砸在了刘滨的奔驰车上。
刘滨立即找到房地产公司和装饰工程公司,认为他们对广告牌未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致使自己的奔驰车被砸坏,对方应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而这两家公司却互相推诿,均认为广告牌的倒塌是因刮大风所致,是不可抗力的事件,车被砸坏与自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刘滨将这两个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期间,经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原告被损害车辆修复费用共计162278元。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牌所有人及设计、安装公司应保证所设立的户外设施的安全性,并负有管理和维修义务。因此对广告牌的倒塌造成车辆损害的后果,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和装饰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刘滨车辆损失修复费162278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755元,评估鉴定费4800元,二被告连带给付。
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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