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文号:巢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日期:2007-2-8
执行日期:2007-2-8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为文
二○○七年二月八日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城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巢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规划和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同步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三)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在城市改造时应给予统筹解决。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行使管理职能。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经审定的控制性详规图纸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防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符合布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义务教育的,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举办。
第十三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居巢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中小学校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
(一)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经过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逐步改正。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97人看过
-
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216人看过
-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已被修正]
365人看过
-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41人看过
-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55人看过
-
外地学生在巢湖市上学的规定
250人看过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校园规划长沙学区学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10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教育部门参加,审查教育设施是否规范设置。未按照规定配置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其规划方案。在旧城区分散建设居民住宅,预计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明显超过当地义务教育学位容量,需要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在规划调整前,
-
学校与幼儿园责任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5区分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在校读书,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因此,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监护人仍然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没有发生转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20条指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与
-
学校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9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4-01-02 10:2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
济南儿童幼升园幼儿园儿园幼儿园幼儿园幼儿园擦伤处理的规定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擦伤擦伤是宝宝摔倒后比较容易受到的伤害,但大部分仅仅是表皮受到损伤。那么家长自己处理就可以了。广东省第二中医院普通外科主任王炜介绍,擦伤处如果在伤口面积不大而且不深,流血不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干净的水先清洗伤口,如蒸馏水或者生理盐水等。然后用碘伏涂抹伤口周围的皮肤。同时注意安抚孩子,等伤口自然结痂。★什么情况下要到医院处理?如果擦伤面积太大,伤口上沾有难以通过清水洗净的污物、泥沙等;伤口大而且深,
-
对于幼儿园、幼儿园、小学、小学、听音机构的疫苗接种应当如何管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由于托儿所、幼儿园、小学都是儿童集中的场所,儿童对疾病的抵抗力较差,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健康,必须有群体免疫力。因此,国家规定儿童要凭有效的免疫接种证才能入托、入园和入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