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两种确定方式,即直接收款和委托代销方式。对于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于委托代销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销售款以及有关凭证的当天。另外,如果纳税人通过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1.如果纳税人通过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如果纳税人通过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部分销售款以及有关凭证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 同 销 售 方 式 下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其次,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最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银行非现场收款的个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综上所述,不同销售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差异,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根据销售方式,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应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销售款以及有关凭证的当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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