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不如现管,这是村里的老辈子们常说的一句俗语,也是农村老百姓们默认接受的一种生活规则。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事务,大家都习惯了直接把管理权和话语权交给村委会。
于是征地拆迁时,很多农民朋友也当然地认为,怎么拆、怎么补等等,啥事都应该是村委会说了算;或者即使自己不同意村委会的意见,也没权利反对。
实际上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这四件事,还真的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小心,千万别因为不懂法律,把权利都托管给了别人,害得自己拿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地拆迁不是村委会说了算的,没有看到公告批文千万别轻易交地!
有农民朋友在咨询拆迁律师时问:
啥是征地公告?啥是征地批文?咱啥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反正就是村委会说村里的土地要征收(收回),让签字交地。
拆迁律师郑重提醒农民朋友们,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村委会都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农民土地的!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对征地进行审批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以不要说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了,就是乡政府、市政府都没有这个权力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批!
遇到村委会组织征地拆迁,或者来动员签字交地时,农民朋友一定要问清楚,征地公告发了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了吗?征地项目有省级政府的批文吗?如果征地拆迁仅仅是村委会组织的,农民朋友是有权利拒绝交房交地的。一定要记住,村委会是没有权利进行征地拆迁的,这是土地违法行为!
签不签字交不交地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的,农民朋友有说话的权利!
集体土地归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征地时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签字同意征地事宜......拆迁律师必须强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很多农民朋友认为这样的说法好像没什么问题,所以大家可能根本没意识到,征地拆迁时,自己一不小心就被代表、被同意签字交地了。
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实归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征地时,涉及到补偿的并不是只有土地所有权这一项权利,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
并且,村委会也不能等同于村集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重要村务,村集体意见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体现,而不是村委会的一个或者几个成员能直接代表的。
例如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朋友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实践中曾出现过,村委会代表村民放弃听证,伪造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村民签字按手印的放弃听证的书面声明。
这明显是侵犯了村民的意见权、听证权利甚至知情权——很多农民朋友可能根本不知道有听证会这回事。
补偿怎么分配是村里说了算,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很多农民朋友在咨询律师时,会有类似____事是村里定的这样的表述。村里的意见,原本应该是经过整个村集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得出的,每位村民都有参与意见的权利。
但是农村实际生活中,村里的意思往往是指代村委会的意思,好像村委会能直接代替所有村民做决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农民朋友们不需要因为这种想法就对村里决定的事逆来顺受。
如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实践中征收方会直接将补偿款分配到村,再以村为单位,内部讨论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这个分配方案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不是村委会(成员)说了就算的!
而这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中,当然也包括每一位村民的意见。换句话说,农民朋友们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在征地中没有话语权,你也是村里的一分子,你的意见很重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意见权也很重要!
当然,如果有农民朋友对于征地补偿分配的意见没有得到实现,而又认为村村委会最终决定的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存在侵权问题的决定;也可以针对村民委员会存在的违法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申请查处。这些救济权利,就需要农民朋友们自己积极行使了。
村委会没有直接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利,别再傻傻认拆了!
农民朋友们一定要记住:
面对征收方,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直接签字;面对村民,村委会也无权代表征收方拆房拆违。征地拆迁中,无论任何时候,村委会都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子。
前几日拆迁律师就在文章中讲解了,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责令交地决定作出合法的情况下,还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如果拆迁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没能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也应当由地方政府协调裁决,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论如何,村委会明显没有责令交地的职权,更没有直接上手拆房的权力。
在村民日常生活中,村委会确实起着重要的协调管理作用,但是无论是广大村民还是村委会(成员)自身都不应该忘记,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权力机关。
村委会是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存在的,要为保护和实现村民权益运转和发声,永远不能背离民主二字,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诉求。
如果有农民朋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村委会超越自身职权,违法组织征地、补偿活动,以征地之名行村霸之实,侵犯村民个人权益的,可以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违法者的责任。
一、农村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1、发布征地预告
(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须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并由村(居)委会送达村(居)小组。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征地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
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县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确认结果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在征地情况公示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人员)安置方案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征地公示意见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5、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核)。征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其他产权证明等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和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意见;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组织实施
8、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
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监督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组织办理安置手续。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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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分配是指对因征地而获得的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和分配的过程。这些补偿费用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是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需要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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