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42:48 168 人看过

某不锈钢材料经营部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红日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有色金属材料市场第2座6—9号铺。

法定代表人:何*铧,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荣、许*飞,均为**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隗*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红日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经营部于2003年10月30日对其自有的、牌号为粤E.05719中型厢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因此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2706.2元。**保险公司出具号码为NO:034100122725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保单中明确**经营部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上述险种的保险额以及赔偿限额分别是90000元和100000元。**经营部还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等附加险,保险期限从2003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04年10月30日24时止,另双方还明确非营业车如从事营业性运输、车牌号、发动机等与行驶证或车辆实际情况不符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投保车辆为1.5吨货车,投保时吨位与行驶证核定载重质量不符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等特别约定。上述保单中还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投保人义务部分的约定。上述保单中所确认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投险人义务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针对车辆损失险种,条款中还明确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发生保险事故后,应采取合理施救、保护措施,并及时报案和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2004年8月6日,**营业部的司机张*平驾驶保险车辆与驾驶牌号为粤X9T142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摩托车驾驶员陈*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是因张*平驾驶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一个过错,而陈*胜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临时停车,其行为是违反上述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造成事故的另一过错,因张*平与陈*胜双方违法行为共同引起事故,故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营部的司机张*平在同年8月30日与陈*胜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向陈*胜家属共赔偿了221272.5元。期后,**经营部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偿,**保险公司以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予赔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营部遂于2005年5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23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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