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对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做同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但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各个程序阶段中不同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阶段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
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
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避免错误思维的干扰。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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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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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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