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最新动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10:50:06 319 人看过

该段内容是对《意见》中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改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以及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同时,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等提出了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意见》中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内容进行改写,同时保持其意义不变。根据题目要求,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

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为“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并将“改革”改为“确定”。同时,将“综合考虑”改为“考虑”,将“一揽子因素”改为“因素”。最终,我们得到改写后的内容为:“《意见》明确,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同时,完善了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则工资增、企业经济效益降则工资降的挂钩联动原则。对科学确定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同时,对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等作出了规定。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意见》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原则要求。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意见》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国 有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决 定 机 制 改 革 方 案

根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平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等因素综合决定。同时,还应当参考市场工资水平等因素。

从法律层面来看,该改革方案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并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工资总额的决定程序,确保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和分配。

此外,企业还应当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工资总额,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总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福利待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福利待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总额,实现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并加强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和监管,确保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和分配。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第二条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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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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