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老年人优待水平,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和《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重点任务计划安排表》有关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具有韶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以下简称高老人)。
二、发放时间
(一)2012年10月开始接受困难高龄老人(享受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符合低保或五保条件暂时未被纳入低保或五保的生活特别困难老人)的高龄津贴发放申请,于2012年11月起发放已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困难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
(二)2015年10月开始全面接受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民入申请,于2015年11月起全面发放已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
(三)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老人经核准后,自申请批准次月起计发津贴,对其满80周岁至批准日之间的时段不计发也不补发津贴。
(四)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的县(市、区)可在上述时间之前提前组织实施。
三、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240元,按月发放。
(二)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360元,按月发放。
(三)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2400元,按月发放。
同时取消本方案实施前执行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政府长寿补助金。
(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龄津贴标准可进行调整,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经费保障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经费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解决。
五、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批、财政部门核发、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填写《韶关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暂时还无法全面发放高龄津贴而只发放困难高龄老人高龄津贴的地区,申请人须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如属于符合低保或五保条件暂时未被纳入低保或五保的生活特别困难老人,申请人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出具的符合事实的困难情况证明书原件一份。
(二)村(居)委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查询、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困难种类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公告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签署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委提交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老龄办。
(四)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韶关市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分别留存备案。
(六)100岁以上老人,在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申请核准正享受长寿补助金的,无须重新申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直接变更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由村(居)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老龄办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办理相关变更发放手续。村(居)委有义务及时告知受影响人。
六、发放方式
(一)建立月报、季报制度。村(居)委每月10日前将《韶关市—年—月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老龄办。县(市、区)老龄办每季度结束前8个工作日内要将《韶关市—年—委度度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核拨下季度经费的依据,同时上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高龄老人津贴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开办领取高龄津贴专用存折。每月25日前,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向银行提供发放名单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高龄津贴发放到高龄老人账户。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和资金筹集、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送市老龄办备案。
七、变更和终止
(一)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在年满90周岁、100周岁之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查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申请变更发放档次、提高津贴标准,中省属企业、市直单位老人须经所在单位审批。村(居)委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韶关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详见附件2),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老龄办,县(市、区)老龄办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享受津贴老人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村(居)委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韶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详见附件3),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情况告知村(居)委,敬老院原五保老人由敬老院工作人员告知,村(居)委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应于查证此事的后10个工作日内将《韶关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从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否则,高龄津贴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老龄办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县(市、区)老龄办;村(居)委要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
(四)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老龄办举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办予以纠正。
(五)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入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六)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依法追回高龄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年人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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