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李**,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一中队技术员。被告宋**,男,41岁,北京**厂职工。1977年,自诉人李**爱上了杨**(女,29岁,北京**厂工人)。1979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婚礼。
被告人宋**和杨**于1976年3月和4月在同一个小组工作,逐渐有了暧昧关系。1979年6月,宋**和杨**在天坛公园发生性关系。此后,宋某多次到杨某家中。宋**的妻子发现后,到**厂找杨某吵闹。1980年12月,宋的妻子因病去世。之后,宋某多次到杨某家,有一次被杨某的母亲见到,并向工厂报到。厂里的领导教育了宋、杨,但宋没有悔改。1982年11月6日,宋某在杨家过夜。李**从外地回到北京,7日凌晨5点敲门。杨把宋藏在床下。开门后,他让李出去拿洗面奶。他趁机放走了宋。1983年8月2日,杨某到延庆县李**的住处请探亲假。事先,宋某和杨某安排在杨某放假期间一起住了三四天。8月13日,杨某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第二天,宋某和杨某坐火车到山西大同,与宋某的妹妹相恋6天,发生了3次性关系。他们住在一起,参观名胜古迹,就像一对夫妇。8月20日,宋、杨返回北京。当天,李**从延庆县来到北京寻找杨某。他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遇到了宋和杨。8月22日,李**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明知杨**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与其通奸,遂将杨**带至异地居住,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3年11月30日,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注:被告人宋**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受教育后无变化,并将其带到异国他乡,同居,形同夫妻。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宋**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宋**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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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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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案例分析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4破坏军婚罪案例分析: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个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如果构成破坏军婚罪,那么是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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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判几年,如何处罚破坏军婚罪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051.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2.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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