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摘要是一篇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规。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公平补偿原则,并指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则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被征收人的权利。最后,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房屋,就必须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动迁土地使用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补偿规定进行补偿以后,才可以进行动迁。所以,广大市民对动迁土地使用证的补偿规定一定有心中有数,否则,在相关单位对自己的房子进行拆迁的时候,没办法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动迁土地使用证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动迁土地使用证的补偿规定主要体现在《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其中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价值、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面积以及拆迁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住房。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列入拆迁补偿费用,并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同时,该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包括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进度安排和拆迁过渡期限等。
因此,动迁土地使用证的补偿规定主要体现在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具体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给予的补偿内容,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动迁土地使用证必须按照国家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后,方可进行动迁。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产权价值、房屋面积及拆迁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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