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04:30:38 332 人看过

一、十堰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设立申请书;

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5、设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设立人的资格证复印件;

7、设立人承诺书:与原所已完成业务、档案、财务等的交接,原所同意解除聘用关系,在新所设立后即办理转所;

8、住所证明复印件(租赁或购卖合同);

9、资产证明(原件);

10、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1、统一代码申请表。

二、十堰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5、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十堰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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