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如何理解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5:02:20 323 人看过

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但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审判制度存在差异,调解的基础和前提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要求调解公开,也可以要求不公开。当事人要求调解不公开的,应当予以许可。与审判不同的是,审判需要以公正审判为原则,自愿为基础的调解不需要公开监督。当事人觉得调解员有偏见,影响纠纷合理解决的,可以拒绝接受调解,调解自然结束。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是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为当事人创造和谐可靠的环境和氛围。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纠纷往往涉及各方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一些信息,当事人也不愿意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公开调解已经成为调解成功的障碍。

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的,或者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聘任的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虽然人民调解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发生纠纷时,有的当事人还是希望能够由他们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由于人民调解不同于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由谁审理案件不能当事人说了算,而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方式,由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取决于他们的自愿,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他们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实践中,有的人民调解员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被双方共同选择为解决纠纷的调解员;有的当事人考虑到人民调解员与对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朋友关系、师长关系等,不认可对方选择的人民调解员,选择了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为了保证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各自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从实践看,由当事人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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