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并中的商业银行的债权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50:37 216 人看过

商业银行在合并过程中及合并完成后,均面临着保护银行债权的问题,任何疏于债权的保护,均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债权损失。这里主要涉及到债权由谁主张,商业银行的授权问题,以及各种时效和期间。各种时效和期间均与时间密切相关,而时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勇往直前,永不停息,一旦疏忽,可能造成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限等规定以及保证期间的逾越等等,将会给商业银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一)关于合并后商业银行债权由谁主张问题

商业银行合并后原来的所有债权均应由合并后的商业银行来向债务人依法及时主张。在诉讼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执行(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商业银行合并,要及时变更诉讼当事人,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商业银行作为诉讼当事人。

(二)关于银行合并后原商业银行总行的授权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合并的,原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应终止。

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商业银行合并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依法履行商业银行的合并行为的审批权和监督职责,不能强令商业银行合并和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合并过程。尤其是不能强令一个健康的商业银行超过其承受能力吸收合并问题严重的商业银行,导致健康的商业银行被拖垮或者拖死,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在依法行使商业银行合并审批权时,要严格把关,对旨在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合并,应注意合并是否会导致垄断,妨碍公平竞争;对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并,要注意防止将若干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捆在一起延缓金融风险爆发的权宜之计,此中合并可能将导致更大的金融风险,从而使商业银行的合并走向合并愿望的反面。对此,我们有深刻的教训。即使对一定有能力吸收合并有问题的商业银的健康商业银行,也要考虑其实际承受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银行相关文章
  • 规范商业银行合并行为的行政法规
    为严格规范商业银行合并行为,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外,还有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合并的需要而制定的许多行政法规,通过这些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的合并行为加以规范。目前主要有以下几部:(1)规范商业银行合并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行政法规。如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合并行为。该《条例》规定,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三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公司因合并解散,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
    2023-04-24
    472人看过
  •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并购战略选择
    中国银行业发展进程由银行体制改革、政府功能规范、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规制政策等几个因素共同决定,但总体原则应统一于增强银行综合竞争力以及促进银行业的效率和稳健经营。中国银行业在一系列的改革之后已经具备了并购的自身条件,有能力结合国内外环境实施并购,以扩充自身实力。(一)并购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强自身优势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在成立伊始就与地方经济发展同步发展,其规模增长和市场份额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拥有特色的服务和自己的客户群,有着有其他类银行不可比拟的地区优势。根据加入世贸承诺,2006年底中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全部银行业务。在未来的10-15年中,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尤其是沿海开放城市和一些中心城市,将成为外资发展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更需要用并购的方式巩固市场地位,加强自身优势。而一些有竞争力的城市商业银行恰恰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加强地区优势,扩充自
    2023-06-27
    347人看过
  • 我国商业银行并购中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我国银行业重组的目的:通过并购重组,在中资资本对我国银行发展战略和金融安全拥有控制权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引入外资主要是为了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以实现我国的银行发展战略,提升金融竞争力,维护金融安全。国家不会让外资银行掌控其银行发展战略和金融安全,外商投资的商业银行只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必要的补充,而不可能成为主体。2.明确重组主要目标:不同的目的的重组并购要有不同的重组的目标,不能一概而论。寻找资本足够雄厚的银行进行重组,可以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增加效益规模,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与管理方式先进的银行进行重组,以降低经营成本,同时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与具有互补性特征的银行进行重组,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益。3.建立灵活的金融监管机制:我国金融管理的体制建立比较晚,还很不完善,且从目前的经营条件和监管水平看,分业经营、加强管理也还是需要的。国有商业银行
    2023-06-05
    209人看过
  • 商业银行的合并会产生怎样的效力?
    商业银行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有一个银行(吸收方)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银行。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共同特征是:第一。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银行存续外,其他银行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第二,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概括继受。第三,因合并被消灭了的银行的股东,均被存续银行或新设银行所吸收。银行合并有利于实行企业化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对金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可能产生垄断和妨碍竞争的负效应。(二)合并的效力商业银行合法的合并,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解散无论是吸收合并或是新设合并,合并后会导致一个或一个
    2023-06-03
    274人看过
  • 关于商业银行的分立和合并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分立和合并的规定。一、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的程序将银行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的法律行为。对于分立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由银行的股东会作出决议。银行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银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银行不得分立。银行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银行承担。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依照法律的规
    2023-06-09
    367人看过
  • 中国商业银行并购存在问题
    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银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并购也存在—定的问题。(一)缺少规范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应该有法可依,虽然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相应的银行并购的专门的法律,有关银行间并购的法律都体现在《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当中,而这些法条均只涉及一些原则性问题,并没有涉及银行并购具体操作过程当中法律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办法指导复杂多变的金融并购行为,例如并购过程中的资产处理、债务回收、资产安排、人员安置等方面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健全的法律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并购过程中无法可依,从而在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使并购难以体现真正的市场行为。(二)商业银行并购中政府干预过度西方商业银行并购动机是增强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从而
    2023-02-21
    441人看过
  • 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的内容
    一、商业银行海外并购法律规定第一个法规是《对外投资过别产业指导目录》,是商务部外交部直接发的,这是2004年下半年发布的,总归涵盖了67个国家。这个指导目录规定在以上的67个国家相规定的产业当中,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有外汇、资金、税收、海关还有一些出入境的政策。第二个法规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2004年7月1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生效。这决定,规定3000万美元对外投资,和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性的对外投资,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准。第三个法规是《境外投资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发改委在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颁布之日起生效。这个办法是对国务院规定的细化。它还主要细化为资源类的开发类项目,两亿元以上,和用汇恶毒两千元一上的,发改委批准。第四个法规是《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及,商务部2004年10月1号规定的,同时也生效。二、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策略选择1、把握规律,谨
    2023-06-01
    354人看过
  • 商业银行中的股权质押解析
    1、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2、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将质押的股权拍卖或变卖,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或者向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提存。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有什么区别?1、什么叫股权质押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和股权质押相近的股权质押回购是什么意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
    2023-07-05
    249人看过
  • 合并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一、债权人有权阻止公司的合并吗债权人无权阻止公司的合同。公司具有经营自由的权利,公司合并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2023-06-25
    476人看过
  • 公司合并中对股东权利应怎样保护?
    一、公司合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一)、公司合并概念及分类所谓公司合并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2]公司合并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股权结构和财产结构,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结合形式。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通常有两种形式: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各自消灭自己的法人资格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后者通常是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其结果是并入的公司解散,法人资格消灭,而接受合并的公司则继续存在。因此,公司合并是一个包含着公司解散、公司变更及公司成立等一系列问题的复杂法律行为。(二)、公司合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现代企业通常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和运营公司,而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者分离,这就导致了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促使占有控制
    2023-06-02
    206人看过
  • 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对象及其权利概述
    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对象的权利如下: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10、个人信息权。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商业实践及相关法制、自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一)银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综观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例,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实践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银行业务创新与改造引发消费者的对抗,例如商业银行对银行卡的收费问题,由于部分银行既有的银行卡章程和相关协议没有确立收费事项,而在新近业务改造后要求收费;[2](2)银行的权利与风险意识增强,并通过格式合同的保护条款、风险转移条款来保护自己,将服务中潜伏的本应该双方当事人分配的某些风险转移给消费者,从而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例如将第三者引发的诸多风险和损失完全由消费者承受;(3)银行与客户交易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在其中的特殊
    2023-07-08
    374人看过
  •  企业在合并中如何保障债权人权益
    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具有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以及了解合并企业经营状况的权利。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公司同时成为另一个公司,涉及到三个公司。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成为另一个公司的一部分,涉及到两个公司。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债权人具有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以及了解合并企业经营状况的权利。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公司同时成为另一个公司,涉及到三个公司。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成为另一个公司的一部分,涉及到两个公司。 企业合并:债权人有哪些权利?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新企业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 优先受偿权: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新企业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2. 平等权利:
    2023-08-28
    295人看过
  • 如何保护商业机密并识别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个要求: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权利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也无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2、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
    2023-07-04
    204人看过
  • 中外合资商业银行适用商业银行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商业银行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九十二条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
    2023-04-17
    305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 更多>

    #商业银行
    相关咨询
    • 合并中如何对债权人进行保护?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公司合并中如何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一)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二)异议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
    • 公司合并有哪些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28
      公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故而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但公司的合并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还涉及合并公司的利益、其股东的利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等诸多方面,而且合并后所有债务均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受,往往更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
    • 关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保护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22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一)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异议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
    • 商业银行对银行的影响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30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7
      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为:(1)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告知程序即在公司合并中,赋予债权人法定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