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虚假出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虚假出资需要承担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法人出资不实的原因
法人一般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法人是股东的,是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不实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
三、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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