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过失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要约邀请法律约束力有哪些
要约邀请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因错误陈述或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邀请中明确了交易条件或其他保障性条件的,相对人基于要约邀请中的条件而发出要约时,邀请人应该在承诺时兑现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或允诺,如果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与实际不一致,有可能属错误陈述或欺诈,进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要约邀请中的误述和对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我国也有学者持相同的见解,认为要约邀请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
第二,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的时候,邀请人在发出邀请时会提出一项或数项特别的条件,这些条件大多数时候对要约人有利,有的甚至就是为了吸引要约人,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如果被要约人所接受,并转化为要约的内容,继而最终被承诺所接受,那么它就构成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即使要约邀请的说明和允诺没有载入合同内容之中亦然,这就说明要约邀请与要约、承诺在内容上存在承继、容纳关系。
第三,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中,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对合同的解释起到证据的效力。
有些时候,当事人双方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此时就需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作为合同解释对象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表示行为,其内容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可以构成合同内容载体的事物,除了合同书等有形载体外,还可以是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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