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和生育津贴、生育费用。此外,妇女在“三期”未满前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这是国家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如果劳动者怀孕,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5个月的工资),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职员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性职员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员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怀孕,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怀孕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过错行为。同时,单位也不得因劳动者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待遇。因此,如果单位在劳动者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怀孕妇女,国家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既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女性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同时,单位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和生育费用,这些都是对妇女劳动权益的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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