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小李和哥哥李某某及黎某合伙经营着湖北省利川某煤矿,三人所占该矿份额分别为76.5625%、10.9375%、12.5%。后应煤矿管理机关的要求,煤矿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小李们以煤矿作为注册资本到工商部门注册了利川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事宜由侄儿经办。
2003年至2009年期间,公司先后给小李支付了120万元利润分红,由于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侄儿十分信任,小李从未过问过公司注册情况。2010年因怀疑公司财务不实,要求对公司财务核实时,李某某及侄儿告诉小李说小李不是公司股东,之后小李到工商部门一查询,发现小李果真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两个侄儿却瞒着小李成了股东。
2010年8月,小李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小李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享有76.5625%的股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涉嫌刑事犯罪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但后来又退回法院审理,法院终审认为小李不是公司的原始发起人,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请问小李是否还能继续向司法机关申诉?另外小李发现侄儿当初注册公司伪造了《股东出资协议》,请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廖宏浩律师: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的股东出资额协议应当是真实的。本案中,如果涉案《股东出资协议》确系伪造,并秘密侵吞了你的财产,从刑事角度看,可能构成盗窃罪。小李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当时你是知情的,并是你本人将投资权益交由侄儿办理,却被其据为己有,可能构成一般侵占罪,可提起刑事自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你的侄儿在公司当时并无职务,也未利用职务便利,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如果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服,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此外,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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