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8 18:28:41 451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案件的直接受影响者,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身份和地位必须清晰明确,以便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3.此外,起诉时还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意味着原告需要清楚地阐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4.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即案件应当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且受理的法院具有对该案进行审理的权限。

二、诉讼中止的具体情形

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且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且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时,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这种情况下诉讼应当中止。

2.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也应中止诉讼,等待解释或裁决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3.此外,在审理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

4.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也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

5.当需要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也可以中止诉讼。

三、恢复审理的相关规定

1.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

2.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3.一般情况下,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不可抗拒的事由。

4.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并且中止的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

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中止的情形,那么当事人无需担心时效问题,因为中止期间的时间不会计入审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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