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事人调查取证权改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1:58 243 人看过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加强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为切入点的。尽管当时改革的动机仅仅是为了使法院摆脱日益繁重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是改革的序幕一旦拉开,连锁式的改革便接踵而至,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引发了民事审判方式乃至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改革。

证据制度改革的涉及面相当广泛,包括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质证、认证、证据的具体种类等等方面。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发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活动,中心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忽视了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及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那就是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①一、当事人调查取证权改革的现状

我国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两种调查取证权: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由于这两种方法存在严格的条件限制,适用范围狭小,并不能完全解决当事人证据材料收集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持有时,对方当事人或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者以法律、法规有规定为由拒绝提供证据材料;例如当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状况本身就是证据材料时,如对方伤残情况,想检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状况对当事人来说就很难了。目前我国的民事审判的改革中,当事人面临着诉讼义务加大而诉讼权利却被弱化的境地,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沉重,而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稀薄②。并且没有规范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的手段和方式,也造成由于采用违法或不合情理的手段来获得证据,造成当事人败诉的后果。如《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35条就规定:不得于审判中采用透过侵犯人之身体或精神之完整性,又或透过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及其他通信方式而获得之证据。我国对此虽有涉及但还并不全面。因此,在立法时有必要对此进行全面规定。③2、当对方当事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也因各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有的甚至连书面证言都不愿意提供。此种情况在我们现在的庭审中出现的比较多,有许多案件提供的均为证人的书面证词,而不能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拒证情况在我国十分普遍,一般说来有以下一些情形:

(1)因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而拒绝作证;

(2)因与一方当事人有职务关系而拒绝作证;

(3)因害怕打击报复而拒绝作证;

(4)因与一方当事人有利益上的利害关系而拒绝作证;

(5)证人为免除其自身的责任而拒绝作证;

(6)因与一方当事人有私怨而拒绝出庭作证。而且我国目前对拒证权尚无明确的规定,对于恶意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无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都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更好的保护。

3、当事人向第三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证据材料时,第三人或单位或者只同意律师调查证据材料,拒绝当事人的调查,或者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一律以法规或内部有规定只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为由,拒绝向当事人或律师提供证据材料。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是极为普遍的,很多条条单位或块块管理的地区,往往是单位内部自己加以规定,而无任何行政规范的意义,而作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属于弱性群体,只能听从单位的规定,而不能强行调取证据材料,使得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又多了一道门槛。

4、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当事人证据材料收集的程序,无法对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加以指导和规范,当事人对法院的举证须知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仅仅是一知半解,不能正确收集自己应该收集的证据材料,当把自己手中自认为是证据材料的材料交到法院进行庭前举证等等活动时,在不能达到自己的举证目的后,又往往不知收集哪些证据材料进行补充,造成诉讼时间的负累和法官的负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官对举证期限和证据材料的认定也不能很好的把握处理,这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我国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收集权,必须进行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改革。

二、当事人调查取证权改革的重要性

2001年12月21日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里程碑,其内容主要涉及法院庭前举证指导和收集证据的范围、举证期限、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前证据交换、质证、提供证据的优先顺序以及四项证据规则,即自认规则、推定规则、优先规则和估证规则,唯独没有完善当事人调查取证权方面的规定。事实上,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无论从诉讼模式的角度,还是从证据制度的体系来看都是极为重要的。

从证据制度的体系来说,证据制度中的很多内容都需依赖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如举证期限、庭前证据交换、证明责任等,这些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能迅速收集到证据的基础上。要想使当事人能迅速收集证据,则应赋予当事人各种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如果证明责任是在当事人因为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没有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而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而令当事人不得不承担败诉后果的话,这种责任制度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木桶原理,一个木桶能够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那根木条。证据制度同样如此,整个证据制度的作用能够发挥到什么程度,会受到某个不甚完善制度的制约。只有包括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各个具体证据制度都比较完善,整个证据制度才能将其功能发挥到极致。

从诉讼模式的角度来看同样不能忽视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改变我国法院的强职权主义,采纳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应当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走向。这就意味着需要重新调整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意味着需要不断地弱化法院的,强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目前的改革也正是沿着这种思路向前推进。具体体现就是把收集、提供证据的义务划归到了当事人身上,即:诉讼义务的增加应当同时伴以诉讼权利扩大,诉讼义务的减少必然引起诉讼权利的弱化。而目前我国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改革没有把证明责任实实在在地放在当事人身上,没有把调查取证权完全的赋予当事人。只有将两者进行巧妙的结合,才能使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得到最高的效益。

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并不是仅仅由当事人来收集证据材料。我国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据材料的收集由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共同负责。但在大多情况下都是由法院负责收集证据材料。这种规定所导致的效率低下、诉讼拖延等弊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案件的增多日益显现。为解决这些问题,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对法院大包大揽收集证据材料的做法作了重大修改,规定证据材料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收集。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但由于一些证据的特殊性,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因为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是调查取证的主体,享有调查取证的,但并未就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具体措施、手段,如何排除调查取证中的障碍做出详细的规定。立法的不周密致使在实务中,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时,处处碰壁,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收集到自己需要的证据材料,造成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据收集相关文章
  • 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院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人民法院进行改革以来,对审判方式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初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审判人员包揽取证、举证转变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与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分工明确;从审判人员讯(纠)问式转变为当事人陈述式;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质证转变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并强调当庭质证;从不注重认证转变为重视认证,并强调当庭认证;从证据由未经质证可被采用转变为必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用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审判人员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为当事人问话转变为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当事人互相提问、质证(即诉讼主体地位转变);从事实在庭前查清转变为在庭审上查
    2023-04-22
    265人看过
  • 浅谈新形势下职工的薪酬制度改革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职工的工作目标不再是单纯满足于增加收入,而是更强调发挥自己的个性,实现自己的价值。对于新形势下挖掘和发挥职工潜在价值的重要工具之一薪酬制度迫切需要进行变革。一、传统的薪酬制度(条式薪酬)普遍存在的问题1、等级多、级差小。传统的薪酬制度一般有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级别,相邻两个工资点的差别很小,职工间工资差别拉不开差距。2、与市场脱节。传统的薪酬制度对行业竞争、市场状况、人才流动等方面的变化没有灵敏的反应度,形成了缺乏弹性和竞争力的工资架构。3、职工的薪酬增长往往取决于个人职务的提升而不是能力的提高,因为即使能力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如果企业没有出现职位空缺,职工仍然无法获得较高的薪酬。4、职工的薪酬水平与其所担任的职位严格挂钩。由于同一职位级别的变动并不能带来薪酬水平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使得职工不得不学习新的东西,从而使工作的难度增加,辛苦程度更高,这样职工不愿意接受职工的同
    2023-06-05
    84人看过
  • 医疗事故当事人需配合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阶段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最为重要的阶段,其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正确性,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此过程中,医患双方除应监督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外,还应该注意一点,即应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调查取证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配合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就医,减少患者的等候时间,往往将门诊病历手册、影像资料交由患者自行保管,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只要未在医疗机构建立病案袋的一般也由患者自己保管。所以,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住院病历则因由医疗机构保管,所以都由医疗机构提供。
    2023-04-26
    466人看过
  • 浅谈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一、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逐个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各有其特点。侦查人员个别审查判断证据,就是要解决证据的确实性,为案件定性和事实结论打下基础。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是否正常;2、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3、审查判断每一证据材料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是否符合情理;4、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5、审查证据的保全情况,是否造成证据丢失。在个别审查和判断证据时,还有一个具体方法问题。根据司法实践,通常采用以下具体方法:1、甄别法。即审查鉴别的意思。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个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筛选。2、比较法
    2023-02-19
    115人看过
  • 浅谈监理企业体制改革的方向与模式
    在激烈竞争中监理企业如何求生存、谋发展,转换经营机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这是监理企业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一、监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1、监理企业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不少监理企业隶属关系不清,处在副业状态或是三产状态,因而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尚未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这严重挫伤了企业经营者和监理执业人员的积极性,使监理企业缺乏活力和动力。2、人力资源管理滞后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监理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不能较好地适应监理业的发展和监理市场竞争的需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我国监理业起步晚。在初期,监理从业人员一般是从相关行业转行过来,综合能力普遍不高。(2)与其他技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相比,监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偏低。挫伤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造成监理人才队伍不稳定。(3)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充分发
    2023-06-09
    202人看过
  • 刑事当事人有权调取证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权调取证据的,但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一、怎样收集刑事证据收集证据
    2023-02-22
    248人看过
  • 警察 调查取证 接触一方当事人
    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公安机关据调查取证,这就是依职权进行的了,接到报案后寻问当事人,做笔录、拍照
    2023-03-09
    412人看过
  •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我国《民法典》第535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3、形成
    2023-06-13
    248人看过
  • 浅议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改革
    一、当前我国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存在的弊端(一)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受理诉讼的现象,这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管辖上的无序和混乱,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严肃执法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管辖无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够完善无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较为复杂,它不是在两级法院而是在四级法院之间分配一审它将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规定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大多数学者认为,采用三结合的标准比单纯依靠争议标的数额更为合理
    2023-06-05
    147人看过
  • 浅谈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问题
    【导读】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认定倾销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大多数国家坚持公正合理的平均比较法,而欧盟和美国一向奉行的归零法却因其不公平性遭到了DSB及大多数WTO成员的谴责,围绕归零问题引发的争端一波接一波。虽然现阶段美国和欧盟在该问题上有所妥协,但是限于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和DSB的效力,要完全消除归零问题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关键词:归零法;WTO反倾销协议;交易V.交易的加权平均;床单案;归零争端案;DSB1何谓归零法?归零法,即Zeroing,是指进口调查部门在一项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时,将凡是不存在倾销,即当正常值等于或大于出口价格,或者说倾销幅度为负数时,倾销幅度均作为零来处理,是欧盟、美国等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处理方法。归零法的适用条件是:iftheathoritiesfindapatternofexportpriceswhichdiffersignificantlyamon
    2023-04-25
    225人看过
  • 公司法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调查与思考
    一调查的意义目前,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不少的问题:发展缺乏规划,机构不断臃肿;政府与市场的职责不清;放权过度、约束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等等。导致社会管理秩序不规范、财政负担不断加重,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事业单位改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何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如何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如何采取多种形式,清除思想障碍,使广大职工认识到事业单位改革是大势所趋,从而自觉关心改革,理解、支持和积极投身改革,增强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为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事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我们针对事业单位改革这个热点问题,就事业单位人员的心态及有关基层单位领导对它的看法,我们组织调查组在全县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范围内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收集他们对这
    2023-06-09
    253人看过
  • 浅谈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的确立
    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当事人跟不上社会的转型,加之市场经济是高度的风险经济,在市场条件下从事各类活动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在此客观条件下打官司同样要有高度风险意识,即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即诉讼中的风险意识。当然,所谓风险,仅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需经审理并裁判才能确定预见情况是否存在。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当事人往往不能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不考虑败诉风险和不能完全执行的可能,诉讼中又不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后不能正视自身主观原因,长期缠讼,甚至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实际上,当事人要想打赢一场官司必须具备两个方面内容的优势:第一、具有证据上的优势。根据新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依照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如果双方
    2023-06-11
    154人看过
  • 浅谈如何搞好监狱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监狱企业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必然趋势。解决好这一问题,有利于监狱企业整体工作的推进,有利于盘活监狱企业的资源,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监狱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力大,必须通盘考虑。结合晋中监狱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笔者认为,在监狱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必须把握好四项原则:一、提高认识,营造氛围,是搞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础和条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事关企业的发展,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监狱企业在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稳定职工队伍、优化资源、提高效益的目的出发,采取各种手段广泛发动,多方宣传,营造浓厚的改革氛围,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是企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举措。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和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一是改变了部分民警认为工人是"包袱"的错误认识;二是消
    2023-06-08
    271人看过
  • 浅谈公司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DeDiligence)是公司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是由收购方委托律师对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信、债权债务等进行的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律师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法律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一、尽职调查的意义并购是一项高技术性、高风险性的行动。一项成功的并购,需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是否存在不能克服的法律障碍?如可行,还有哪些不确定的风险需要防范、化解?目标公司的价值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价值的影响?等等。由于收购与被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需要通过尽职调查获得所需信息,并进行周密设计,规避风险。二、尽职调查的任务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调查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2
    2023-06-09
    4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据收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取得处理案件的依据或凭据,在立案受理前,依法向有关单位和公民调查取证的行为。为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您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询问当事人:通过直接与涉案人对话,获取事实真相。 2、收集书证:... 更多>

    #证据收集
    相关咨询
    • 浅谈证券印花税下调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9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
    • 浅谈遗嘱公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3
      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因不愿意使自己未来的合法遗产全部交由其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或根本不愿意让其法定继承人得到任何遗产,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而出具的公证书。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公证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3
      需要自己收集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其中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管的档案材料;(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3)涉及一些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4)证
    • 浅谈当事人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2-01
      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 当事人未申请,会去调查取证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