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指的是,不考虑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只要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损失,就要由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由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赔付投保的机动车一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主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
不论机动车一方应否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论其赔偿责任的大小,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这并不表明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或故意,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后,均不存在向责任事故人追偿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结合《保险法》第50条关于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既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依法不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预付了抢救费用,可以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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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责任用何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用何归责原则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用何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的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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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9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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