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设置类型可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实施改革的村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集体股与个人股之间的比例,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个人股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也可以根据实施情况不设立集体股,集体只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按实际设置法人股、资源股、现金股等股种,但严禁强迫成员现金入股。
2、个人股一般由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农龄股、或劳动年限股、或年龄股)构成,实施改革的村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口福利股和劳动贡献股比例。
3、人口福利股的配置一般只要是村集体成员就能全额享受。劳动贡献股则对人口福利股全额享受对象和酌情享受对象来进行配置。劳动贡献股一般可以选择按劳动年限(劳龄)、或农龄(村龄)、或年龄中的一种来进行配置。推算时不足一年的可按一年计算。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此,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破产后只能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随厂房等一同转移的,如果是农用地,或土地上没有房屋等设施的将不得转让。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营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投资、合作、联营的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合办乡镇、村企业或其他经营性组织的行为。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允许农村集体组织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条件,与提供资金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单位、个人共同举办联营或者其他经营性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营,应遵循有关规定的要求。
1、主体应合法。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的使用者不得将其农用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可以依法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入股、合营。
2、对土地进行评估,签订联营协议。联营的双方或多方应当就联营的条件、期限、经营管理权限、利润分成、财产处置、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联营协议,以明确各自在联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用地必须经过批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用地,必须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土地入股、合营。
4、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补偿。
5、办理登记手续。有关联营当事人应当持联营协议、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二、什么是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普通股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进行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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