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符合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原则
信托作为英美法上的特有制度,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分割的外观表征。一方面,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积极地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进行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事实上充分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并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信托财产的本金。
根据公司法的原理,股东进行出资设立公司以后,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股东转移至公司名下,理论上即形成法人财产所有权这个概念,所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从股东变为公司。此外,股东在出资设立公司以后享有公司的股权,股权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利益取得权,所以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收益的实际受益人是股东,公司只是为了股东的利益管理、经营财产的一个法律上的人。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财产的受益权属于股东,公司制符合信托制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原则。
(二)公司制符合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信托财产的独立是指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其最终并不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出资财产与股东自有财产相分离表现在:一方面,股东对由于该部分财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其自有财产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公司后,由于股东自身原因形成的债务也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而只能采取执行其股权的形式,且结果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和与资和的特征,所以当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最终可能发生债权人取得股权或取得其他股东购买该股份的资本两种情况。
(2)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和为特征,所以当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股权。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不是直接执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此外,公司成立时的全部财产就是股东的出资财产,今后在运营过程中导致公司财产的增值或贬值,也都是源于股东的出资财产。所以,公司事实上并不拥有自有财产,其全部财产都是信托财产。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一个法律上的人来专门受托管理出资财产,这也是笔者将公司制称之为一种专项信托的主要原因。由于公司并不存在自有财产,所以无疑能符合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的要求。
根据上述分析,股东的出资进入公司后即与其自有财产相隔离,公司由于没有自有财产所以不存在信托财产独立于公司自有财产的问题,公司制符合信托制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三)公司制符合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原则。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是各国信托法普遍确立的原则,即要求受托人在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时必须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受托人在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时应当仅仅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考虑。
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公司应当以提高经济效应、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所以公司负有使公司财产利益最大化的法定责任。由于公司资产所产生的利益最终归于股东,所以公司使公司财产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事实上是相对于股东的,即公司在管理、经营公司财产时必须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此外,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都必须经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也使得公司在管理、经营公司财产时必须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在管理、经营公司财产时必须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制符合信托制的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原则。
(四)公司制符合受托人信托责任的有限性原则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承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只有当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损失或对第三人负债,才以其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
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虽然以提高经济效应、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但由于市场风险及能力所限,公司并不承担保证股东的出资保值增值的义务。只要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其最终向股东返还的利益仅以剩余公司财产为限。在公司存续期间,由于合法的公司行为发生的债权、债务都归于公司财产,由公司财产承担市场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向股东返还的利益仅以剩余公司财产为限,公司存续期间由于合法的公司行为发生的债权、债务都归于公司财产,公司制符合信托制的受托人信托责任的有限性原则。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有以下情形: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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