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房估协字[2004]1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2004年9月14日印发试行)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经协会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
为了引导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
一、估价范围
估价范围包括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包括被拆迁房地产估价和补偿安置房地产估价。
二、估价资格
房屋拆迁估价应由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不能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估价委托
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接受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单方委托,也可接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共同委托,还可以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摇珠随机抽取方式接受估价委托。
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拆迁人委托或共同(包括摇珠方式)委托的
1、估价委托书;
2、拆迁人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人身份证明或被拆迁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5、被拆迁房屋或补偿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
6、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地籍处批复的《直管房拆迁补偿意见书》和测绘图(属直管房的);
7、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复的《关于异地永迁补偿安置定点的意见》(属补偿安置房的);
8、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分别委托估价的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以摇珠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的);
9、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补偿安置房,暂时未确权的);
10、其他涉及估价的有关资料。
(二)由被拆迁人委托的
1、估价委托书;
2、被拆迁人身份证明或被拆迁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
4、其他涉及估价的有关资料。
四、拆迁估价事前备案与查询
凡估价机构接受拆迁委托估价、与委托人签订拆迁估价合同后,应填写房屋拆迁估价事前备案表(见附表1),并立即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进行备案。备案可采用传真或网上方式,鉴于目前网络尚未开通的情况下,主要采取传真方式。
估价机构在估价事前备案的同时,应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查询是否已有其他估价机构对待估标的物进行了估价,如发现已有其他估价机构对待估标的物进行了估价,应主动与前估价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委托估价的价值内涵是否一致,现场勘查实体有无变化,了解其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前估价机构有义务与后来参与估价的机构协调沟通。
五、估价对象实地查勘
拆迁估价结果直接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拆迁估价的公正性,必须进行详细的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摄影资料,摄影资料具体要求为:建筑物外观照片1-2张,照片应反映建筑物外立面的装饰、总层数及高度;房间大厅、卫生间、厨房照片各1张,房间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各房间布局、装饰基本一致,选择拍摄一个代表性房间,如果不一致,对各个房间进行拍摄。认真填写拆迁房屋实地查勘表(见附表2、附表3)。
房屋实地查勘表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自行委托估价的,拆迁人无需签字)签字认可。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表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拆迁人可申请室外评估,且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估价依据
估价机构应严格按照以下估价规范进行房屋拆迁估价。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房地产估价规范》;
5、《城镇土地估价规范》;
6、《广州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
7、《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七、估价事后备案
估价机构完成房屋拆迁估价后,应按穗国房估字[2004]10号《关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填写拆迁估价备案表(见附表4),按季度向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进行备案。
八、估价收费
房屋拆迁估价与其他目的的估价相比而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为保证拆迁估价的质量,各估价机构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时,应按规定的估价收费标准收取估价费用,不得折价或压价,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将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投诉。
九、估价资料存档
估价机构完成每项房屋拆迁估价后,应将下列资料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1、估价委托书;
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直管房拆迁补偿意见书等)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地产证、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5、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
6、估价涉及的有关参数资料;
7、其他涉及估价的有关资料。
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存十年。
附表1:广州市房屋拆迁估价事前备案表
附表2:房屋拆迁估价实地查勘表
附表3:土地现场查勘调查表
附表4:拆迁估价备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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