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指涉及外国的行政诉讼,为不平等的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而涉外民事诉讼则是因涉外民事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活动,双方主体平等。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二、如何判断纠纷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
(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三、涉外仲裁的概念
由于各国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强调司法主权,因此对他国法院判决均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予以认可,而不是直接赋予外国法院判决以效力。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为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并易于执行而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到商人的青睐。国际商事仲裁包括非内国仲裁和涉外仆裁,前者指本国以外的仲裁,后者是在内国进行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仲裁。
涉外仲裁由于其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且具有灵活便捷的优点,在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仲裁条款已逐渐成为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是离开了规范的仲裁规则、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各国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协调,仲裁这种纠纷处理方式将寸步难行。
涉外仲裁,是指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他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契约性、非契约性民商事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性仲裁裁决的活动。
与普通的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其涉外性。但是,长期以来,国际上对涉外仲裁的涉外性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所谓的涉外仲裁实际上就是国际仲裁,但是我国在实践中予以概念上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渤将仲裁分为三类: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外国仲裁。其中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都属于内国仲裁。
各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实践中,我国是从仲裁事项和仲裁程序两大方面来界定涉外仲裁。
1.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发生争议前或发生争议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2.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等,在具有不同国籍当事人一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或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者在具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各方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简而言之,导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国外的即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位于当事人各方营业地或住所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住所地或营业地在仲裁地所在国家以外的外国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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