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42:47 281 人看过

一、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三、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下:

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3、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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