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否允许用于买卖交易?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机构,而承租者仅享有使用权。
如若出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承租方应当依照法律条例予以退还此项财产。
更何况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交易更是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约到期或允许上市交易的前提条件达成后,使用户可以依法向政府申请上市交易许可证并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合法交易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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