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一些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都有一些地方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都有环保有关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的问题。
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印发《2015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点》提出,要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以理论研究、政策研究、规划编制为指导,以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为保障,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要点》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10方面要求,包括全面加强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规划编制,继续深化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分类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着力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健全完善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业务体系,创新推进陆海统筹的海洋污染联防联治,做好海洋生态环境应急响应工作,着力做好全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作风保证等。
在依法行政方面,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将继续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协同推进简政放权和提质增效,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强化海洋环境行政审批和监测信息公开。加强海洋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开展海洋环保领域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
在深化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方面,在全国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继续推进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
在推进海洋污染联防联治方面,着力开展海湾综合治理,从16个污染严重、生态脆弱的重点海湾中选取部分海湾开展动态监测并试点开展治理。深化海洋污染防治摸底调查,明确海洋污染防治责任划分并对地方政府进行责任考核。
同时,为做好海洋生态环境应急响应工作,国家海洋局今年还将完善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推进黄海绿潮灾害综合治理。优化放射性监测网络和核应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边处置边报告的海上溢油应急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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