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23:15 237 人看过

论文摘要: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能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和制约预防功能。文章围绕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刑事赔偿范围危险责任公民虚伪供述权利救济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初步确认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宪法权利,这对于消除封建特权思想流毒,重新调整官民关系,监督、制约权力依法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全面救济被侵害权利,需要及时调整。笔者拟从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对涉及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良对策。

一、以危险责任替代违法责任,作为错误拘捕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作为总则性的规定,该法条适用于刑事赔偿中对无辜者错误拘留、逮捕的归责,即无罪拘捕必须具备“违法”这个前提才产生国家赔偿,但实践中却存在无罪拘捕却不违法的情形。这必须从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说起。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拘留的适用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从上述情形看,刑事拘留对证据的要求很低,其中第(2)、(3)种情形只要有一个证据即可决定拘留。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此时侦查刚刚开始,侦查机关收集的的证据相当有限,主要案件事实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难免出现对无罪公民“合法”适用的拘留的情形。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降低了逮捕的证据条件,由“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拘留同理,逮捕的证明标准低于定罪的证明标准,不能完全排除被合法逮捕的人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可能。如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而法院对被害人重新鉴定后确认其构成轻微伤,从而宣布被告人无罪。

如果依照违法责任来归责,则诸多遭受错误拘捕的公民不能获得国家赔偿。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精神难相一致,也大大限制了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并未将公务行为违法作为国家赔偿的前提,而是强调公民在权利受损后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的学者在坚持违法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违法”作出新的解释:“所谓的违法,不是说违反了现成的法律条文,而是没有合法依据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这种解释,体现了保护公民权益的思想,但与“违法”一词的字面含义不符,在实践操作中也难于统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0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赔偿范围相关文章
  • 征收补偿的范围扩展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023-07-05
    253人看过
  • 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被害人、自诉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切身利益出发,都有一个基本需求:希望能尽快从讼累中解脱出来及早获得正义,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简易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简化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这一点上,简易程序使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得到合理的平衡与兼顾。目前,简易程序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须经被告人同意,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即可;对于自诉案件,则直接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无权选择是否适用。因此,建议刑诉法修改时规定:被告人不仅在名义上为诉讼主体,实际上也充分享有程序主体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明确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适用的自愿选择权,不仅有权对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简
    2023-04-21
    441人看过
  • 讨论强制险赔偿的范围限制
    强制险补偿规模包含被保验机动车产生路途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的强制险在全国规模内实行统一的职责限额。在此规模内的职责限额予以补偿,职责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补偿限额、医疗费用补偿限额、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路途交通事故中无职责的补偿限额。车辆强制险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主要有以下赔偿项目:(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
    2023-07-01
    294人看过
  • 如何扩大行政赔偿标准的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水平的逐步提高,因此有不少学者建议,目前应该考虑采用补偿性原则来制定赔偿标准,即按照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在一定条件下考虑精神损害赔偿。(一)增加人身权中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受损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民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民事赔偿,相应地,在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同样有权取得行政赔偿,亦应作为国家赔偿标准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权利救济,这也符合法的统一性的内在要求。(二)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还应有限度地赔偿间接损失行政赔偿
    2023-06-06
    462人看过
  • “国家赔偿”救济范围仍待扩大
    一度被法学界专家认定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的《国家赔偿法》,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修改后的新《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2011年1月20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对外公布。取消确认程序、不再以违法为前提、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强化赔偿监督、畅通支付渠道、取消赔偿上限,一系列亮点让人们看到了修改后的新法所显示出的诚意。旧法赔偿微乎其微正当人们讨论着天价过路费的当事人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时,原广东体彩中心主任麦良,因被控玩忽职守致国家损失2775万元,被关押19个月,历经一审、重审、二审,最后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脱罪后的麦良不久前申请国家赔偿1100万元,再次引发全社会对《国家赔偿法》的关注。此前,蒙冤11年的湖北农民佘祥林,其被释放后曾提出385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最终只获赔70万元。同样蒙冤11年的河南农民赵作海,最终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
    2023-06-06
    293人看过
  • 什么叫刑事赔偿?申请刑事赔偿的范围
    1、什么叫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也叫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取得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
    2023-04-24
    175人看过
  • [行政知识]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www.examda.com(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
    2023-06-13
    120人看过
  • 刑事赔偿的范围及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1、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
    2023-06-04
    322人看过
  • 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
    《解释》第5条规定了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的规定保持一致。违法刑事拘留,包括违反拘留的条件、程序和时限适用拘留措施。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第75条第2款、第80条、第163条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程序,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4条、第90条、第163条、第164条等。当然,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拘留条件和程序也应属于违法刑事拘留。《解释》第5条第2款还对超期拘留的赔偿期间作出规定,明确赔偿起算点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仅仅只赔偿超期的天数。一、无罪羁押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该赔偿申请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的条件。但
    2023-04-05
    105人看过
  • 律师解答刑事赔偿的范围
    法律咨询师:刑事赔偿范围,是指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023-06-13
    180人看过
  • 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范围有什么不一样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条件包括: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
    2023-06-13
    90人看过
  • 独任制审判组织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张
    理性反思现行审判组织规定我国现行审判组织规定尽可能适用合议制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立法初衷本无可厚非,但是现行法律对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形式适用范围的设定不尽合理,合议制的适用范围过大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已经成为限制司法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1、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就足以作出符合认识规律的正确裁断,而复杂疑难的案件则需要相对多的法官集思广益、共同决策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此种对应关系应该是合理定位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基本依据。现行立法规定将独任制组织形式限制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并无不当,但是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规定一概适用合议制则值得商榷。原因在于,不仅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而且在中级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中案情简单的也并不鲜见。依笔者对所在中级法院案件情况的粗略统计,在刑事案件中关于罪与非罪、犯罪行
    2023-06-11
    458人看过
  • 浅论刑事侵权损害事实的确认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对刑事侵权损害事实的确认,是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的重要工作步骤,赔偿请求人要想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首先必须得到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侵权损害事实的确认,否则,赔偿就无法取得。笔者现就刑事侵权损害事实的确认作一粗浅的论述。第一,必须查明刑事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刑事侵权行为就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下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法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要查明是否属于刑事侵权行为,必须把握三点:一是侵权行为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引起的,而不是其他行为或个人行为。若侵权行为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就不应确认为刑事侵权行为。例如,一监狱管理人员因与某在押人犯有私仇,而违法使用警具将
    2023-06-06
    203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论文]浅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在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基于个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应允许其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冲突平衡的需要。有的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如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就是二次惩罚。本人
    2023-06-11
    31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赔偿的范围: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更多>

    #刑事赔偿范围
    相关咨询
    • 2022浅谈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7
      行政侵权损害与民事损害一样,依损害内容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依据损害的性质可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消极损害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害与预期利益损害两类。国家对以上几种类型的损害是否均承担赔偿责任呢各国做法不完全一致,均依照特别法和判例,在对损害事实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做法也不 一,理论上还存在一此争议。但总的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
    •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扩大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29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款明确表述了这样一个信息:《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者不论是否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其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之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知假买假者之权益不受《消保法》保护,其请求《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惩罚性赔偿没
    • 扩建公路房屋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03
      政府拆迁也是按照拆迁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只要这房屋两证齐全且合法有效,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要根据房产的用途和性质,按照当地的拆迁补偿办法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
    • 缓刑的活动范围能扩展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7
      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 缓刑期间能扩大范围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8
      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