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9:32:07 318 人看过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留置权就是在债权已到清偿期而未清偿,从而依法的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对于质押权就是属于债务人将自己的财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等债权已清偿时就可以依法的返还,这两种在设立的目的上是完全不同的。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民法典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i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二、质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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