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隐名合伙的立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5:21:57 236 人看过

隐名合伙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契约,。有别于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或两合公司)、临时合伙、消费借贷、雇佣契约,但又存在某些相似之处。由于相似性容易掩盖差异性,在现实中极易造成混淆,因此辨析其不同之处是必要的。兹分别比较如下。

(一)匀普通合伙比较

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均为契约,但前者为出名营业人之单独营业,隐名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权让渡于出名营业人;而后者则为合伙人之共同营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之共同共有。隐名合伙人不显名于登记,原则上对于出名营业人之债权人不直接负责;而普通合伙之合伙人均显名于登记,对合伙之债权人各直接负责。普通合伙之当事人可以为数人(一般为2人以上,20人以下),而隐名合伙则限于两当事人。

(二)与有限合伙比较

在有限合伙中,至少须有一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时至少须有一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换言之,有限合伙是包括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数名有限合伙人的一种商事组织。有限合伙是来自英美法系的概念,而隐名合伙则主要还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当然,英美法系中也有隐名合伙人的概念,相应地,在大陆法系中也存在有限合伙的规定,如德国。

1.类似之处。

(1)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商号之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相对一方即普通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则要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与隐名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之经营管理,并无权约束合伙,即对合伙事务没有表决权,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若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缔约,则须单独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均对合伙事业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及利益分享权,亦即除了分享利益外,有权亲自或委托其代表查阅合伙帐册、查询合伙经营的业务状况及其前景,并据此提出建议。

(4)有限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之份额,须经普通合伙人或出名营业人同意;而任何人被接纳为新合伙人的,却无须征得有限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之同意。

(5)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不因其死亡、破产或丧失常智而引起合伙商事散伙,但我国台湾地区例外。而普通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死亡、破产或丧失常智等则往往是导致合伙商号散伙的重要原因。

(6)合伙解散时,其各项事务应由普通合伙人或出名合伙人予以清理,而有限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则无权参与,只能等待分配剩余财产。

2.不同之处。(1)隐名合伙人必须以金钱为出资内容,不得以信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之出资构成不受法律限制。(2)隐名合伙勿须登记而仅以当事人之间之契约即告成立,而有限合伙则必须登记。(3)隐名合伙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出资者并不因这种契约而成为商人及企业财产的共有人,也不从企业财产的增值中取得一份。而有限合伙则是一种合伙组织形式,而且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同是合伙财产的共有人,因此他们可以参与分享任何内部财产的增值。(4)有限合伙只存在于合伙商号之中,而隐名合伙则可能发生在独资商号中,如经营人为一人时,对外界而言就是独资商号。(5)如隐名合伙的期限未经确定时,隐名合伙人有权通知合伙人解散合伙,而有限合伙人则元此权利。

(三)与临时合伙比较

所谓临时合伙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临时性目的而出资缔结的契约。其对外表现为合伙商号和独资商号(或一个事业)。在后一种表现巾,出资人可能为他人之商行为而出资,也可能为他人之非商行为而出资。不论临时合伙是合伙商号,抑或独资商号,其缔约目的是临时性的。这一点是区别于隐名合伙之连续性、一般性的关键所在。

(四)与消费借贷比较

按大陆法系之分类,借贷分为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从隐名合伙人只负出资义务而不参与营业活动这点上看,它类似于消费借贷关系中的贷与人(出借人)。然而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表现为:

1.消费借贷是要物契约,Rli出借人将物之所有权移转于借用人之后始生效力;隐名合伙契约为诺成契约,即一侠当事人意思联络而生合意即生效。

2.消费借贷为单务契约,即借用人负返还义务,出租人不付交付义务;隐名合伙契约为双务契约,如前所述。

3.消费借贷中,出借人之给付没有目的要求,唯借用人应返还同种同等同量之物;隐名合伙中,出资人之给付以他方营业为目的,营业人仅返还相等于出资额之价款即可。

4.出借人依约享受确定的利息,而隐名合伙人仅依约分享利润。

5.出借人对借用人之其他债务不承担风险,其风险仅为借用人支付不能(元力偿还);隐名合伙人不仅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还要冒出资减少或出资全部损失的风险。

6.隐名合伙人享有监督权,而出借人无此权利。

(五)与雇佣契约比较

1.营业者定期向出资人分配利益,那么该营业者为隐名合伙之出名营业人,出资人为隐名合伙人;反之若营业者受领薪金或者受领薪金并分得利益,则可判断为雇佣关系存在。

2.营业主权完全握于营业者,仅参考性听取出资人之建议,是为隐名合伙;若营业者对出资人唯命是从,使自己处于消极被动从属状况者,为雇佣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0: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隐名合伙人相关文章
  • 隐名合伙人是什么意思?隐名合伙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隐名合伙人是什么意思?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上市前,证监会会询问合伙人是否为为代持人(也就是是否隐名),所以上市来说,合伙人企业法理上是可以放心做IPO股东的。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有什么区别:隐名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一种,目的有二:一个是为了照顾一些投资人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另外一个是为了突破有限合伙人企业最高合伙人数限制,具体这个是如何做到的,应该是通过设立一个离岸基金形式做到的,但这个特点只在国外文献中看过。然而,据知中国的《合伙企业法》还没有完善到提到隐名合伙人,所以隐名合伙人在中国是灰色地带,只是国外的一个概念。有限合伙人包含隐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一样,两者都是投资人,不能参与企
    2023-06-06
    207人看过
  • 隐名合伙建立有哪些必要性
    【有限合伙制】隐名合伙建立有何必要性的分析在我国虽然目前立法上并不承认“隐名合伙”的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有限合伙”的形式,但是这样的模式并无法解决目前国内企业在融资和投资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因此应该提高对隐名合伙一类的“边缘化”模式的重视。1、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绝大多数,它们解决着多数就业并创造着相当部分的产值。对这些中小企业来说,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便是融资困难。最理想的途径莫过于吸引新资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2、统一法制,解决司法不公问题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困难,往往以保底分红或高出法定利率几倍的利息为条件吸引私人借款,而这种高利贷和不负风险的保底分红都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3、解决合伙人向多个合伙投资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多个合伙,实践中这种现象也大量存在,但这种经营方式却蕴含着诸多不稳定因素。
    2023-06-14
    408人看过
  • 隐名合伙概述
    隐名合伙人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港所遵行的柯曼达(Commenda)契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stans,只提供资金但呆在家里;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tractator,从事航行。出资方与从事航行的一方按3:1的比例分配利润。虽然柯曼达反映出12、13世纪生命的廉价和资金的短缺,但却为当时要求变化的其他社会压力找到了出路。柯曼达所具有的极大好处就是合伙人的责任被限于他们最初投资的数额,而且投资者可以通过把他们的钱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柯曼达而不是完全投入一个柯曼达中以减少风险。柯曼达后来逐渐演变为两合公司和隐名合伙。最早规定隐名合伙制度的国家当属德国,《德国商法典》第二篇第五章第335-3
    2023-06-06
    256人看过
  • 如何订立隐名合伙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隐名合伙合同范本经双方同意,隐名合伙人XXX(以下简称乙方)与著名商人XXX(以下简称甲方)特此签订隐名合伙合同。以下条件如下:第一条甲方开设XX公司,专门从事XX业务,总资本为人民币XX元整。除甲方支付人民币XX元整外,其余人民币XX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成立时向甲方和乙方支付确认款第2条乙方投资人民币XX元后,乙方将成为XX事务所的隐名合伙人,甲方同意第三条在每个营业年度结束时,如果乙方发现任何疑问,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一份财产目录、贷款比较表和业务损益计算表,以供审核第四条,第五条隐名合伙人的损益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六条前条规定的利益分配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进行在计算损益后五天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第七条X事务所的业务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得参与执行,乙方可随时查阅合伙人的账簿,检查合伙人的事务和财产状况第八条在隐名合伙期间,如发生损失,其财产不足资本的一半,甲方应立即通知
    2023-05-07
    413人看过
  • 什么是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的比较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形式。它与隐名合伙均是由中世纪的"康美达"契约发展而来,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一方负有限责任,另一方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均对他人的营业出资,而参与其利益的分配。但两者之间又有不同:(1)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如《法国民法典》第1871条明确规定隐名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两合公司为法人。(2)隐名合伙的财产为出名营业人所有;两合公司的财产为有限股东和无限股东共有。(3)隐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两合公司双方都出名。(4)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可不出资;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必须出资。(5)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两合公司各股东按其责任的无限或有限,对债权人直接负责。两合公司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中与之相似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一般认为,两者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只是
    2023-06-15
    380人看过
  • 各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方式
    从维护社会正当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出发,许多国家(地区)在普通刑法、有关的经济法规、单行经济刑法中作出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惩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如意大利、奥地利、巴西以及我国等都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在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单行经济法规中,如英国在其《竞争法》中规定了工商秘密的刑法保护,美国也在一些反托拉斯法(如《舍曼法》、《克莱顿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另外,有些刑事性单行法还规定了工商间谍罪,比如《联邦电讯盗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等。特别是其于1996年制定的《经济间谍法》,更以特别法的方式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在刑法和单行经济法规中分别加以规定。如德国现行刑法在第十五章“侵犯人身隐私的犯罪”一章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3-04-19
    218人看过
  • 显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
    显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是隐名合伙人主要义务,也是显名合伙人的主要权利,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事物,也可以是资金,但不能上劳务和信用,因为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人营业,对外也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隐名合伙人的出资的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显名合伙人可随时要求隐名合伙人交付出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仅仅以约定的数额为限,其并无增加出资和补充出资的责任。隐名合伙人对其出资应负瑕疵担保责任,隐名合伙人不按照合同的规定的出资或者出资不符合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3-06-06
    317人看过
  • 合伙合同书样本(隐名)
    隐名合伙合同书隐名合伙人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第一条甲方开设__商行专营__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__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__元整外,余人民币__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__元整后,即为__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第七条关于__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
    2023-06-06
    220人看过
  •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共同点
    (一)二者均具有混合责任的性质一般的民事主体,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普通合伙,其责任形式都是单一的。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则与上述民事主体不同。虽然,隐名合伙由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但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无论是隐名合伙中的隐名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的出名营业人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则均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无论在隐名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中,都是由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混合责任制,既是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最为重要的相似之处,也是其与其它民事主体的重要区别。正是这种极具个性的规定,才从根本上决定了二者在立法上存在的必要性。(二)二者均由负无限责任者享有经营权在任何民事主体立法中,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均应成正比而存在,这是权利义务相
    2023-06-09
    103人看过
  • 隐名合伙的认定及处理
    [案情]2007年7月被告杨某与案外人杜某、朱某、林某合伙成立一餐具消毒中心,同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杨某将餐具消毒中心现有50%股份转让一半给原告刘某,即将餐具消毒中心25%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不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经营期间重大事项及盈亏情况必须告知原告,原告先后两次将4.1万元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收条。餐具消毒中心合伙人杜某、朱某、林某对原告刘某入伙事宜并不知情,后该消毒中心转让给他人,转让价为18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转让款4.1万及利润9750元。被告辩称,收到原告股金4.1万元属实,但其在餐具消毒中心的股份仅为25%,后在经营中由于亏损,没有注入新资金,导致其股份缩小为10%,所以其应返还原告转让款为9000元。据查,餐具消毒中心账目不清,各合伙人出资不清,合伙期间盈亏状况不清,各合伙人是否进行清算不清。[分歧]对该案的处理,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2023-06-06
    145人看过
  • 隐名合伙怎么认定
    隐名合伙的认定及处理[案情]2007年7月被告杨某与案外人杜某、朱某、林某合伙成立一餐具消毒中心,同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杨某将餐具消毒中心现有50%股份转让一半给原告刘某,即将餐具消毒中心25%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不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经营期间重大事项及盈亏情况必须告知原告,原告先后两次将4.1万元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收条。餐具消毒中心合伙人杜某、朱某、林某对原告刘某入伙事宜并不知情,后该消毒中心转让给他人,转让价为18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转让款4.1万及利润9750元。被告辩称,收到原告股金4.1万元属实,但其在餐具消毒中心的股份仅为25%,后在经营中由于亏损,没有注入新资金,导致其股份缩小为10%,所以其应返还原告转让款为9000元。据查,餐具消毒中心账目不清,各合伙人出资不清,合伙期间盈亏状况不清,各合伙人是否进行清算不清。[分歧]对该案的处理
    2023-04-27
    197人看过
  • 各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不是每个国家都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全部还是部分适用或者全部不适用,可以分为一下三类:(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从新原则。认为新刑法全部适用其生效以前的行为。这常见于一个政权建立之初所颁布的刑法.(二)完全没有溯及力,也叫从旧原则(旧是指旧刑法,即行为时刑法,以下同)。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完全不适用,只能依据行为时刑法审理案件,英美判例采之。(三)部分有溯及力。认为新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是完全适用,也不是完全不适用,而是有选择地利用。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从轻原则,部分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1.从轻原则,认为新刑法与行为时刑法相比较,哪个法律轻就适用哪个法律来审理案件。如1907年的日本刑法典第6条规定:犯罪后法律使刑罚有变更的,适用较轻的法律。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23条规定:本刑法典对于实行前未审判的一切案件,同样适
    2023-06-11
    42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人的除名除名,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多数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某一合伙人作出的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的的强制性决定。除名成立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除名必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被除名合伙人有危及合伙企业发展或对其他合伙人权益有不法侵害的行为,故有正常理由方能决定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被除名的合伙人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二,除名必须经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由于除名是其他合伙人要求与被除名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故必须征得被除名者以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
    2023-07-17
    324人看过
  • 外国关于入伙制度的立法状况有哪些
    【合伙企业】外国关于入伙制度的立法状况入伙人入伙后对于入伙前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在此处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对此的立法状况,大体上有四种立法例。其一,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该法典第2269条规定,“新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加入合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第2267条规定,“除非合伙人有相反的约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不承担责任。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其中《英国合伙法》第17条即作此规定。其三,对于入伙前的债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91条规定,“加入为合伙人者,对于其加入前合伙所负之债务与其他合伙人负同一之责任。”台湾学者郑玉波解释为,“所谓与其他合伙人负同一责任,即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2023-04-27
    168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更多>

    #隐名合伙人
    相关咨询
    • 属于隐名合伙人的合伙人应承担责任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27
      我国对于隐名合伙人没有明确定义,而对于合伙人的类别只有普通和有限合伙人两类,因此不管隐不隐名,首先要按照我国法律中关于合伙人的定义进行重新的分类,属于普通合伙人的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有限合伙人的,以合伙企业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延伸】 问: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意转让财产份额吗? 答: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探讨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9
      隐名合伙是通过协议,不在工商登记中显示的合伙人。有限合伙是在工商登记中显示,但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 隐名合伙人的合同怎么签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4
      可以签订隐名合伙协议,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 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7
      隐名合伙这一个词目前只在国外的法律中出现,中国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表示肯定这一概念。隐名合伙人出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不少人对隐名合伙还抱有怀疑态度,担心法律对其没有约束作用。那么就来解答一下“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一、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如何承担合伙债务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
    • 各国关于调解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如法国、比利时、XX等一些国家在离婚诉讼程序一章里,专门增设了调解的条款。德国、法国等也有鼓励调解的规定。英国、加拿大、美国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庭要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包括调解的可能性的原则精神,并可应当事人请求任命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日本对家庭案件采取先后调停(调